财政部就《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教育部财务司、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审计署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税务总局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财务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司、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构建主体明确、要求清晰的会计工作责任体系,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请你们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10-68553030
电子邮箱:kjszhc@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附件:1.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 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会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经济 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会计工 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会计法治建设加快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修改发布,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持续完善,会计工作体系和法律责任体 系建立健全;财会监督不断强化,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加 快构建,会计审计秩序风气持续整肃;会计职能不断拓展, 会计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会计工作支持单位决策能力明显 增强。 同时也要看到,会计工作涉及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 杂,部分行业、领域会计工作责任边界不清、责任落实不力、 责任追究不严,会计法治意识需要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统一性、权威性、执行力有待提升。为进一步压实各方 会计工作责任,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打击财务造假的决策部 署,紧紧围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 一目标, 以明确法定责任、引导归位尽责、严肃追责问责为 主线,以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重 点,增强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合理 区分单位会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利益相关方责 任,落实财会监督责任,构建主体明确、要求清晰的会计工 作责任体系,营造依法合规的会计工作环境,切实发挥会计 工作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中 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落实单位会计主体责任
( 一)单位应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 整。一是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下同)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 核算,保证会计账簿真实、完整;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 核算。二是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 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配合其他单位实施财务造 假;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要求单位所聘用开 展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或者协助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支付审 计服务费用的条件。三是单位应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建立健 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提高 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应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企业内部控 制配套指引等,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应按要求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并披露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应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 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 21 号)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 告。高等学校、公立医院还应分别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 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3〕31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 会〔2024〕16 号)等,全面规范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 四是单位应在推动实现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基础上,从业务领 域层面逐步推动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和决策支持信息化,从 技术应用层面推动实现会计工作数字化、智能化。单位应遵 循国家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保证会计信息系统输入、处理、 输出等各环节的会计数据质量和可用性。鼓励单位利用现代 信息技术定期核对往来款项,确保外部交易和会计信息的真 实性。单位应加强会计数据安全风险防范,采取安全认证、 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防止非授权访问,防范会计数据被篡改,保证会计数据处理与应用安全合规,保障单 位资金安全。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应符合《会计软件基本功 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 号)的规定,鼓励单位使 用的会计软件适配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
( 二)单位应加强会计工作组织和会计人员配备,确保 会计工作有序规范开展。一是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单位应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 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 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采取财政部规 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会计工作。二是单位应按要求设置总会计 师。 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 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高等学校、公立医院应在校( 院) 级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者配备具有财务管理 背景的副校( 院)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 院)长管理财 务工作。其他单位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经批准设置总 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中不 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三是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 要依法设置会计岗位,做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出纳人员不 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 账目的登记工作。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 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不具备轮岗条件 的单位应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四是单位任用的会计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单位任用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专业能力, 即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 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单位任用的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 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 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任用的总会计师应具备取得会计 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 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的条件,高等学校、公 立医院等单位任用的总会计师应符合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任职条件。五是单位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督促、 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加强对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 的监督管理。
( 三)单位应配合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如实提供会计 资料及有关情况。一是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二是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针对会计 工作投诉举报的调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三是单位应向 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 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 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三、明确单位相关人员会计工作责任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打击财务造假的决策部 署,紧紧围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 一目标, 以明确法定责任、引导归位尽责、严肃追责问责为 主线,以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重 点,增强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合理 区分单位会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利益相关方责 任,落实财会监督责任,构建主体明确、要求清晰的会计工 作责任体系,营造依法合规的会计工作环境,切实发挥会计 工作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中 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落实单位会计主体责任
( 一)单位应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 整。一是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下同)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 核算,保证会计账簿真实、完整;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 核算。二是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 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配合其他单位实施财务造 假;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要求单位所聘用开 展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或者协助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支付审 计服务费用的条件。三是单位应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建立健 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提高 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应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企业内部控 制配套指引等,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应按要求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并披露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应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 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 21 号)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 告。高等学校、公立医院还应分别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 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3〕31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 会〔2024〕16 号)等,全面规范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 四是单位应在推动实现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基础上,从业务领 域层面逐步推动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和决策支持信息化,从 技术应用层面推动实现会计工作数字化、智能化。单位应遵 循国家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保证会计信息系统输入、处理、 输出等各环节的会计数据质量和可用性。鼓励单位利用现代 信息技术定期核对往来款项,确保外部交易和会计信息的真 实性。单位应加强会计数据安全风险防范,采取安全认证、 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防止非授权访问,防范会计数据被篡改,保证会计数据处理与应用安全合规,保障单 位资金安全。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应符合《会计软件基本功 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 号)的规定,鼓励单位使 用的会计软件适配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
( 二)单位应加强会计工作组织和会计人员配备,确保 会计工作有序规范开展。一是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单位应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 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 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采取财政部规 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会计工作。二是单位应按要求设置总会计 师。 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 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高等学校、公立医院应在校( 院) 级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者配备具有财务管理 背景的副校( 院)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 院)长管理财 务工作。其他单位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经批准设置总 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中不 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三是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 要依法设置会计岗位,做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出纳人员不 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 账目的登记工作。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 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不具备轮岗条件 的单位应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四是单位任用的会计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单位任用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专业能力, 即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 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单位任用的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 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 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任用的总会计师应具备取得会计 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 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的条件,高等学校、公 立医院等单位任用的总会计师应符合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任职条件。五是单位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督促、 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加强对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 的监督管理。
( 三)单位应配合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如实提供会计 资料及有关情况。一是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二是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针对会计 工作投诉举报的调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三是单位应向 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 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 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三、明确单位相关人员会计工作责任
( 四)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负责。一是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下 同)应从单位组织架构,会计机构、 岗位及权限设置,制度 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全力支持并保证总会计师、会计机 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 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不得 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 打击报复。 三是单位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 实、完整,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 五)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应履行 好协助单位负责人管理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一是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协助单位负责人管理会计工作。二是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 责人( 总会计师)应对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 配备和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 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总会计师)应对单位重大 财务收支进行审核,或者由其报单位负责人审核。 四是单位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总会计师)应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 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 六 )单位会计人员应履行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 责。一是会计人员应依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 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 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二是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 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提高 业务素质,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三是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 盖章。
( 七)单位其他人员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及有关 资料。一是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经办及相关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真实完整、合法合规的 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原始凭证。二是单位经济业务事 项经办及相关人员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提交会 计机构,并按要求履行经办、审批等程序。三是单位经济业 务事项经办及相关人员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退回的记载不 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按要求进行更正、补充;原始 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 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 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四是单位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相 关人员应配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好对账工作,如实提供 有关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
四、强化会计服务机构相关责任
( 八)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切实发挥代理记账
( 五)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应履行 好协助单位负责人管理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一是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协助单位负责人管理会计工作。二是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 责人( 总会计师)应对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 配备和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 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总会计师)应对单位重大 财务收支进行审核,或者由其报单位负责人审核。 四是单位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总会计师)应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 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 六 )单位会计人员应履行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 责。一是会计人员应依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 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 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二是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 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提高 业务素质,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三是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 盖章。
( 七)单位其他人员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及有关 资料。一是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经办及相关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真实完整、合法合规的 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原始凭证。二是单位经济业务事 项经办及相关人员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提交会 计机构,并按要求履行经办、审批等程序。三是单位经济业 务事项经办及相关人员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退回的记载不 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按要求进行更正、补充;原始 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 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 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四是单位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相 关人员应配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好对账工作,如实提供 有关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
四、强化会计服务机构相关责任
( 八)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切实发挥代理记账
专业服务作用。一是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二是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委托 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应 拒绝办理。三是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并执行科学有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提高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代理记 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按要求参加继续教 育,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四是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 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 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五是代理记账机构负 责人应在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六是 代理记账机构应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
(九)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切实发挥社会审计 作用。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遵守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 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 )等,按照执业准则、 规则等,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 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不得在未履行必要 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 报告;不得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 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行审计业务,保持形式上和实 质上的独立,不得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 计意见,不得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审 计报告。三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 具报告时,应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 存审计工作底稿。 四是注册会计师应不断保持和提升专业胜 任能力,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五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 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十)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切实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一是会计软件服务商应为用户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 求的会计软件处理功能,保证会计软件服务质量。二是会计 软件服务商应及时审查和评估软件功能,与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和会计数据标准保持一致,对软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升 级。三是会计软件服务商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的 会计软件服务,应支持用户使用符合《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 服务规范》(财会〔2024〕12 号)要求的会计软件功能。 四 是会计软件服务商应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 用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导出电子 会计资料的请求。五是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需 要通过会计软件开展检查、调查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配合并提供相关文档等支持资料。
五、压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十一)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 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审 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本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有关行业协会等组织不得制 定本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 定。未经财政部授权,各地区不得制定本地区实施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财政部加强对单位执 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实务指导,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金融企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监测、分析 等,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二是财政部门应对单位是否依法设 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 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 力、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三是财政部门应加 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将全覆盖 核查、 “双随机、一公开” 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有机结 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依托全国代理记 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 执业情况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 “从严监管、 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是财政部门应加 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依法加大 对职业道德缺失、执业行为不当、质量管理流于形式等的处 理处罚力度;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加强跟踪监测预警。
(十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应依法实施监督、加强工作 协同。一是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二是 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协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 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三是有关监督检 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 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加以利用,避免 重复查账。
(十三)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会计工 作的监督管理。一是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循会计法关于“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 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 调整、补充规定、解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政策口径。 二是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需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 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的,应严 格按照会计法要求,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三是各业务主管部 门应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的会计、财务工作进行监管,加 大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监管力度,确保相关支出符合法律制度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
六、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
(十四)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督促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注 册会计师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一是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规则,持续落实职业准则闭环管理机制,推动会计师事务所 强化内部治理、提升质量管理和一体化管理水平、加快基础 性标准体系建设。二是持续加强诚信建设,完善诚信信息采 集和信息监控,健全行业诚信档案。三是加强对执业风险的 警示和提醒,发挥 “治未病”作用,加大对执业异常情况实 时监测和预警。四是持续落实财政部门行政监管与协会自律 监管有机结合的联合监管机制,实现联合检查、联合审理、 联合处理,构建行政处罚和自律惩戒相衔接的立体追责模 式,及时以检查通告等形式对外发布典型案例。
(十五)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督促引导会员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一是研究制定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督促指导会员机构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二 是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 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的 会员进行惩戒。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宣传解读,引导相关单位明确会 计工作责任要求,增强会计工作责任意识,认真执行会计法 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细化落实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 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会计工作责任要求落实落细;要及 时总结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强化示范引领效应。 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梳理责任落实情况,对于不符 合要求的做法及时整改,明确整改期限和相应措施,切实履 行法定责任。
(九)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切实发挥社会审计 作用。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遵守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 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 )等,按照执业准则、 规则等,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 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不得在未履行必要 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 报告;不得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 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行审计业务,保持形式上和实 质上的独立,不得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 计意见,不得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审 计报告。三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 具报告时,应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 存审计工作底稿。 四是注册会计师应不断保持和提升专业胜 任能力,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五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 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十)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切实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一是会计软件服务商应为用户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 求的会计软件处理功能,保证会计软件服务质量。二是会计 软件服务商应及时审查和评估软件功能,与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和会计数据标准保持一致,对软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升 级。三是会计软件服务商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的 会计软件服务,应支持用户使用符合《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 服务规范》(财会〔2024〕12 号)要求的会计软件功能。 四 是会计软件服务商应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 用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导出电子 会计资料的请求。五是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需 要通过会计软件开展检查、调查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配合并提供相关文档等支持资料。
五、压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十一)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 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审 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本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有关行业协会等组织不得制 定本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 定。未经财政部授权,各地区不得制定本地区实施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财政部加强对单位执 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实务指导,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金融企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监测、分析 等,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二是财政部门应对单位是否依法设 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 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 力、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三是财政部门应加 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将全覆盖 核查、 “双随机、一公开” 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有机结 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依托全国代理记 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 执业情况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 “从严监管、 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是财政部门应加 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依法加大 对职业道德缺失、执业行为不当、质量管理流于形式等的处 理处罚力度;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加强跟踪监测预警。
(十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应依法实施监督、加强工作 协同。一是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二是 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协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 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三是有关监督检 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 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加以利用,避免 重复查账。
(十三)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会计工 作的监督管理。一是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循会计法关于“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 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 调整、补充规定、解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政策口径。 二是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需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 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的,应严 格按照会计法要求,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三是各业务主管部 门应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的会计、财务工作进行监管,加 大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监管力度,确保相关支出符合法律制度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
六、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
(十四)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督促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注 册会计师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一是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规则,持续落实职业准则闭环管理机制,推动会计师事务所 强化内部治理、提升质量管理和一体化管理水平、加快基础 性标准体系建设。二是持续加强诚信建设,完善诚信信息采 集和信息监控,健全行业诚信档案。三是加强对执业风险的 警示和提醒,发挥 “治未病”作用,加大对执业异常情况实 时监测和预警。四是持续落实财政部门行政监管与协会自律 监管有机结合的联合监管机制,实现联合检查、联合审理、 联合处理,构建行政处罚和自律惩戒相衔接的立体追责模 式,及时以检查通告等形式对外发布典型案例。
(十五)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督促引导会员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一是研究制定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督促指导会员机构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二 是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 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的 会员进行惩戒。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宣传解读,引导相关单位明确会 计工作责任要求,增强会计工作责任意识,认真执行会计法 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细化落实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 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会计工作责任要求落实落细;要及 时总结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强化示范引领效应。 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梳理责任落实情况,对于不符 合要求的做法及时整改,明确整改期限和相应措施,切实履 行法定责任。